(2017)云280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俊与刘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471号申请人:张俊,男,汉族,1982年1月27日生,重庆市人,现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刘海,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重庆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张俊与刘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云280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海位于景洪市大沙坝XX苑XX栋XXXX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执行人刘海尚欠申请人张俊的借款XXXXXX元,执行费XXXX元。本案经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由于申请人不配合缴纳评估费用,导致评估拍卖工作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4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