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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王淑芹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红,王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红,女,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前郭县。被执行人:王淑芹,女,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红与被执行人王淑芹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前民再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376.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欠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