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俊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月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垚(曾用名李俊跃),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国、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5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李俊垚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客车沿社旗县赊店镇建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泰山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俊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俊垚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被查获车辆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俊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俊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俊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春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