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何德庄****号。委托诉讼代表人:顾德章,系该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法定代表人:陶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辰,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锚链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亚星锚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与亚星锚链公司之间关于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没有争议,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所称的19.022亩土地并未在亚星锚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内,亚星锚链公司提交的说明中,也标明了土地未被国家征收,也不在亚星锚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内,但实际被亚星锚链公司占用。亚星锚链公司未经过村民小组会议一致同意,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的诉讼目的是对未被征收的土地界限和面积进行固定。亚星锚链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腾退,恢复原状。亚星锚链公司辩称,一审时我方针对诉争19.022亩土地作了解释,3.88亩和5.48亩当时我方是提交了协议的,厂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均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余的部分0.936亩、2.67亩均不在我方厂区范围之内,也无实际占用,0.1亩土地一审时也已经作了相应解释,并未多占用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的土地。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亚星锚链公司返还非法占用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的土地约19.022亩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亚星锚链公司在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建厂,陆续占用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通过政查询得知,国家批准亚星锚链公司占用集体土地的范围为79.9316亩(53287.7平方米),但亚星锚链公司实际侵占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土地约98.9536亩:1996年之前侵占土地3.88亩、1996年侵占0.936亩、1998年侵占0.1亩、2000年侵占5.48亩、2005年11月8日侵占2.756亩、另有5.87亩土地不知何时流转给亚星锚链公司,共计19.022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方可使用。亚星锚链公司在国家批准用地面积之外,多侵占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19.022亩土地的行为已属违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总体规划擅自将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亚星锚链公司至今未能退还土地、恢复原状,故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亚星锚链公司经依法批准受让使用95655.6平方米国有土地,均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现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称亚星锚链公司多占用了19.022亩土地,双方对土地权属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双方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争议土地的权属问题。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亚星锚链公司依法批准受让使用的土地,均办理了相关权属证书,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认为亚星锚链公司多占用了应归其所有的19.022亩土地,双方的争议应属土地权属纠纷,依法应由相关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北三组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李志霞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