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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志恒、戚凤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志恒,戚凤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655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负责人:肖立卫,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杰、范爱玲,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恒,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戚凤仪,女,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梁志恒、戚凤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6元,保全费2084元,合计50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逸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