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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8838号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838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攀妮,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凯。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静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小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