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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燕军与应建波、吴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军,应建波,吴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513号原告:郭燕军,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应建波,男,汉族,1996年3月29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吴磊磊,男,汉族,1994年6月4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燕军与被告应建波、吴磊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郭燕军负担。审 判 长  徐妙芳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潇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