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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世仕、张显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仕,张显德,苗春丽,原宗明,刘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仕、张显德、苗春丽。被执行人原宗明、刘范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仕、张显德、苗春丽与被执行人原宗明、刘范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人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