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顺海与袁宪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海,袁宪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954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海,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五斗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袁宪宁,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王顺海与袁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宪宁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95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