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特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利、董作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利,董作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46号申请人:安利,男,汉族,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立枝,胶州营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董作江,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黄岛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岛东路2999号。负责人:袁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成,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利与董作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安利与董作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6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赔偿安利车损及施救费共计130444元,其中维修费是22912元,待原告提供鲁U×××××号牵引车的维修发票后再行支付。二、董作江赔偿安利停运损失20000元。上述一、二赔偿款均于2017年11月26日前付清(户名:安利;账号:62×××66;开户行:青岛农业银行胶州支行。)三、董作江为安利垫付的施救费及自身产生的相关损失由董作江自行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理赔。四、安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安利与董作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