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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楠楠、陈长青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楠楠,陈长青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314号之二被告宁楠楠,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孝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青,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楠楠诉被告陈长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楠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楠楠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郁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奕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