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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胥同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同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聂淼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477号原告:胥同军,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波,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西路1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淼,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原告胥同军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胥同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同军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同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3.5元,由原告胥同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贺伦明人民陪审员  许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