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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潘集区泥河镇代湾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潘集区泥河镇代湾超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464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集区泥河镇代湾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陶古路代湾路段,营业执照号:340406600099507。经营者:李菊,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潘集区泥河镇代湾超市(以下简称:“代湾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经出庭通知传唤、被告代湾超市经营者李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26元、违约金2999.92元(本金×10%);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4409.89元(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三项合计为37409.07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被告代湾超市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取得垫付宝卡号80×××36,并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被告注册成功后多次利用其专用的垫付宝卡号在平台交易,本案被告最后一次交易的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系在卖方会员杨江处消费30000元。对该笔款项,被告经营者李菊予以认可。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2月19日之前归还,在该日期之前归还无需支付利息,逾期未还的,应当支付所欠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按照欠款额的日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仅归还原告0.74元,尚欠29999.26元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你院判如所请。被告代湾超市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原告证据一、2016年7月7日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证明观点:1.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由被告注册垫付宝会员,由原告为被告在垫付宝会员商户处消费提供垫付款项的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消费款项;2.合约约定由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3.合约在淮南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署。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二、2016年7月7日,被告代湾超市及李菊向原告出具的授权书各一份,证明代湾超市委托李菊,用李菊尾号为0671的银行卡作为接收原告付款的收款卡和偿还借款的付款卡。本院经审查,对该授权书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三、2016年7月7日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书,证明代湾超市经营者李菊对被告代湾超市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四、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直营店版),证明代湾超市及代湾超市经营者李菊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盖章及提交的资料均属实。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五、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账户的详细信息及消费记录,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消费款项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六、垫付宝网站注册及《垫付宝交易协议》内容页截图,证明被告在注册垫付宝会员账户时已经对垫付宝账户的交易内容及流程予以阅读,并注册成功,确认了垫付宝协议的相关内容。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七、垫付宝欠款明细表及垫付宝交易明细表2页,证明被告欠款金额及交易明细。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八、原告向被告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明细,证明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交易的过程及被告应还款项数额,原告均有短信告知被告。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九、淮南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证明合约签署地位于淮南市××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原告垫富宝公司(甲方)与被告代湾超市(乙方)及其经营者李菊签订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关于还款及违约责任,合约第四条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期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合约对信用额度及交易等事项也做了相关约定。代湾超市经营者李菊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对代湾超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下:①2017年1月18日,被告代湾超市在原告会员杨江处消费30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截止到还款日2017年2月18日,被告归还了原告0.74元,尚欠29999.26元未归还原告。经本院询问,被告经营者李菊对消费及欠款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代湾超市作为借款使用人,对原告为其垫付的消费款项29999.26元,被告应当依照承诺书约定,按时履行偿还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本金29999.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违约金和延迟履行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当月违约金2999.92元及截止到2017年7月16日的延迟履行违约金4409.89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以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范畴。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湾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垫富宝公司借款本金29999.26元及违约金(以29999.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由被告代湾超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蒋保洲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秀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