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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3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康益明,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谭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马富洪。上诉人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20元,由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