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5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孙成香、樊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香,樊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714号申请执行人:孙成香,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执行人:樊文涛,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孙成香与樊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宁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