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汪并国、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并国,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汪并国,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并国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汪并国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并国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826执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思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