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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莒县格联电器有限公司与胡新芹、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格联电器有限公司,胡新芹,白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938号原告:莒县格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莒州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永增,男。被告:胡新芹,女。被告:白雪,女。原告莒县格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新芹、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莒县格联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3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花卉大棚等供暖设备的出售及安装,被告经营花卉大棚,2016年10月15日,被告购买原告的供暖设备一宗,后原告将该供暖设备给予安装完毕,共计价款245000元。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款项,现被告尚欠原告130000元未付。胡新芹、白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安装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黄岛区,且被告早在20年前就已到青岛市黄岛区定居,本案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莒县。被告胡新芹提交的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木厂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胡新芹现在该社区居住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被告白雪提供的山东省居住证,证实白雪的现居住地址是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102号39号楼2单元602户,且有效期限是2015.05.18-2018.05.17。以上两份证据证实二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青岛市黄岛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安装合同中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黄岛区仲裁委员仲裁”,该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或诉讼或仲裁,属约定不明确,视为约定无效,本案应依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在莒县,但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黄岛区,故本案应由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胡新芹、白雪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胡新芹、白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兆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