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仁来时与孙如亮、梁仁禹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来时,孙如亮,梁仁禹,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646号原告仁来时,女,194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人。被告孙如亮,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人。系仁来时之夫。委托代理人张正伟,男,汉族,山西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仁禹,男,汉族,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人。被告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襄县东力村中街。法定代表人:王浩,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仁来时、孙如亮诉被告梁仁禹、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来时、孙如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来时、孙如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仁来时、孙如亮负担。审判长陈玉在人民陪审员闫小琴人民陪审员张莉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