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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等与郎定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7608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雳、林珊景,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0楼2-8单元和11楼整层。法定代表人:VladimirNYC,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雳、林珊景,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某,女,19xx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信公司)与被告郎定琼(以下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捷信公司贷款本金9121.54元、利息619.05元、贷款管理费3436.48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违约金240元、保险手续费120元,合计13597.07元;2.被告支付原告深圳捷信公司客户服务费859.2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3日,被告向捷信公司申请贷款,并与捷信公司、深圳捷信公司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条款》(合同编号:3560010281001),约定:捷信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0000元,并为被告提供与贷款相关的管理服务,办理参保手续,收取相应的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及保险手续费等;深圳捷信公司为被告提供与贷款相关的客户服务,收取相应的客户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捷信公司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并提供贷款管理服务,深圳捷信公司为被告提供客户服务。但被告未能按时向两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因此产生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一次性向两原告偿还所有款项。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1、《个人贷款申请表(现金贷)》、《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捷信公司申请贷款10000元,与两原告签订合同,约定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费、月活还款服务包费、保险手续费及客户服务费的标准。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捷信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告支付贷款10000元。3、保险费支付确认函、保险费明细。证明捷信公司已为被告办理参保手续费,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捷信公司支付相关保险手续费。4、主张金额表、每期还款明细表、滞纳金明细。证明被告尚欠两原告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月活还款服务包费、保险手续费及客户服务费合计14456.27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要求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3日,被告填写了《个人贷款申请表(现金贷)》,载明:贷款本金10000元,贷款用途为家庭装修;分期期数36期,每月还款556元;每月还款日为13日,首次还款日为2015年12月13日;月客户服务费率0.268%,月贷款管理费率1.072%,月贷款利率1.75%,参加保险,月手续费30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15元;由银行代扣还款;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自愿遵守及履行。该申请表还载明了还款及收款账户。《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载明:鉴于(1)捷信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2)在本条款上签名的自然人(“借款人”)拟向贷款人一次或多次申请贷款(商品贷款或现金贷款,数额见《个人贷款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与本条款合称“本合同”……现金贷款用于申请表所列贷款用途),并由深圳捷信公司(“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相关客户服务;贷款人、客户服务供应商和借款人共同确认以下内容:一、基本贷款条款与定义:1.贷款本金: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贷款本金”数额为准;2.贷款利率:月贷款利率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贷款利率”数额为准;3.借款人应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每笔贷款,全额偿还每笔贷款的分期期数以及每期期款的数额(包括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其他付款义务,违约金除外)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分期期数”和“每月还款额”为准;4.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间从借款人签署、通过电子服务渠道提交或授权客户服务提供商提交该笔贷款申请表之日开始,至该笔贷款最后一期期款的到期日为止,贷款期间结束后,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其拖欠的任何款项;5.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第一期期款的到期日以第一笔贷款申请表所列“首次还款日”为准,其后的每一期期款的到期日以该笔贷款申请表所列“每月还款日”为准,为每一日历月的同一天;6.借款人申请现金贷款的,则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本金支付到借款人在每笔贷款申请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三、贷款管理服务:1.就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以下有关的服务:(1)消费金融咨询,(2)贷款方案设计,(3)个人信用管理及维护,(4)文件准备,(5)个人款项代付手续(免费),(6)账号申请(免费),以及(7)咨询、销售及服务点维护;2.贷款人就上述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即“贷款管理费”),该费用在贷款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贷款管理费率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贷款管理费率”数额为准。四、参保:1.借款人在任何一笔贷款的申请表中选择参加保险的,表明其同意成为该笔贷款的申请表所列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为该笔贷款的贷款本金的110%,并同意指定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为受益人(受益比例合计为100%)。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付给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收到保险金后,免除借款人偿还所欠款项的义务。……3.若借款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加入保险合同,借款人应向投保该保险合同的企业方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管理成本(“手续费”),该手续费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具体金额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手续费”数额为准……五、灵活还款服务包:1.(1)借款人可针对任一笔贷款选择购买灵活还款服务包,包括延期还款、变更还款日期和优惠提前还款三项服务内容,借款人购买灵活还款服务包的价款(即“灵活还款服务包费”)按月向贷款人支付,并包含在该笔贷款的每一期期款中,具体金额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数额为准……六、客户服务:1.就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贷款,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以下有关的服务:(1)客户咨询服务,(2)个人信息以及联系/通讯信息更改管理(免费),(3)客户纸质文档保管服务,(4)客户纸质文档调阅服务(免费),(5)客户合同付清证明文件服务(免费),(6)客户还款渠道维护服务,(7)客户还款信息查询服务(免费),(8)客户还款提醒及到账通知服务,(9)错误还款后续跟进(免费),以及(10)溢缴款处理;2.客户服务供应商就上述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相关费用(即“客户服务费”),该费用在贷款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客户服务费率以每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客户服务费率”数额为准。八、逾期还款: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应立即偿还拖欠款项,并按本条规定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笔贷款的逾期天数分别计算,逾期天数是指该笔贷款最早一期未全额支付的期款已逾期的天数;2.逾期第10天,产生违约金30元,逾期第30天,在已产生的违约金基础上再额外产生违约金80元,逾期第60天,再额外产生违约金130元,逾期第90天,再额外产生违约金130元……十二、提前到期:1.以下任何事件发生,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1)借款人违约……3.若任何一笔贷款的某一期期款逾期满90天仍未完全偿还,则该借款人所有贷款的贷款期间将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十四、争议解决: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承担对方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合同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1幢昌地火炬大厦901室。2015年11月16日,捷信公司向被告支付了贷款本金10000元。庭审中,两原告确认,被告偿付了本金878.46元、利息678.58元、贷款管理费429.06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4期)、客户服务费107.4元、保险手续费120元。被告仅偿还了前四期贷款,之后便未再支付。至今尚欠贷款本金9121.54元。现捷信公司依合同约定仅向被告主张未付利息619.05元、贷款管理费3436.48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4期)、保险手续费120元、违约金240元,深圳捷信公司仅向被告主张客户服务费859.2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贷款申请表(现金贷)》、《消费信贷合同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捷信公司应按约履行提供贷款及与贷款相关的管理服务的合同义务,原告深圳捷信公司应按约履行提供与贷款相关的客户服务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相应款项。现两原告均已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被告仅偿还了前四期款项,之后未再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动提前到期,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偿还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保险手续费、客户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郎定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121.54元、利息619.05元、贷款管理费3436.48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保险手续费120元、违约金240元,合计13597.07元。二、郎定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费859.2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由郎定琼负担。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郎定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