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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吴以宾与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以宾,马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吴以宾,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马光明,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吴以宾与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还款已达成协议。2017年10月26日,吴以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杨司光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