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吴以宾与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以宾,马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吴以宾,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马光明,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吴以宾与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还款已达成协议。2017年10月26日,吴以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杨司光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