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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祥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祥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206号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党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冬、张朋,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祥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负责人孙增民。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祥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2.12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770.66元整(自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9月15日),实际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焦作卓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业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被告是卓亚公司在河北无极限的区域销售总代理,截止2016年3月2日被告欠卓亚公司货款共计30002.12元。卓亚公司依据2015年12月13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焦民二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焦民二破字第00001-2号裁定书,裁定卓亚公司合并进入原告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中。现有关卓亚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承担。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被告发出,被告在《债权询证函》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清偿欠款,形成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河北祥源木业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故被告河北祥源木业有限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于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退还原告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