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明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李明达名下抵押房屋予以拍卖,2017年9月22日买受人宋亚军以最高出价891628.08元竞拍成功,并将拍卖款项打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中,本院将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故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恢字第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