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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关建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建雄,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鹰潭市月湖区。曾因盗窃,于2016年7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建雄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沁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建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关建雄来到本市月湖区二化廉租房沿街的“惠家超市”,见超市无人,便将被害人刘某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70余元、OPPO牌R8007手机一部。关建雄用衣角盖住手提包走到店外,适逢刘某从隔壁卫生间出来,刘某跑上前拉住关建雄,关将包丢在地上就跑,刘某大喊抓贼,闻讯而来的何某等人将关建雄抓获。关建雄当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鉴定,被盗OPPO牌R8007手机价值人民币1116元。2017年6月14日13时5分许,关建雄来到本市月湖区胜利西路凯翔新天地119号唐三彩店内,乘店内无人,将店员胡某放在收银台的一部银灰色OPPO牌R9手机盗走,后关建雄将该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与一路人。经鉴定,被盗OPPO牌R9手机价值人民币1819元。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关建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建雄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关建雄的供述;被害人刘某、胡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建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建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两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建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关建雄向被害人胡兰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文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