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XX与北京神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国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北京神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国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366号原告:XX,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华,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神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A座810室。法定代表人:赵慧军。被告:王国亮,男,汉族,1968年0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弄87号一幢510室法定代表人:俞海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平安保险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孙文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诉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国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XX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XX负担。剩余137.5元,退回原告XX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