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贾纪瑞、李曜旭、李晓平、张伟、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贾纪瑞,李曜旭,李晓平,张伟,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4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负责人:刘春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广慧,该行职员。被告:贾纪瑞,职业不详,住白山市。被告:李曜旭,职业不详,下落不明。被告:李晓平,职业不详,住白山市。被告:张伟,职业不详,住白山市。被告:XX,职业不详,住白山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贾纪瑞、李曜旭、李晓平、张伟、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李曜旭、李晓平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未交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