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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4285号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冬雪街210号恒泰美庭6-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2670216。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被告:邹伟,男,1967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