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广、翟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广,翟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223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行,公司员工。被告:李广,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翟琴,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翟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瑞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