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常富与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常富,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常富,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区集中区长江路99-9号辰能大厦A栋11层。法定代表人:谢文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常富与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2000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到期债权通知书,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