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蒋成忠、张淑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成忠,张淑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成忠,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花,女,汉族,1940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林业局西平林场家具区。案件由来:上诉人蒋成忠因与被上诉人张淑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430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自己摔伤与上诉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有待实体审理认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籍贯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且长期居住在四川省大英县,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理由: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成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