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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蒲胜胡玉莲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胜,胡玉莲,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蒲胜,男性,汉族,1984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胡玉莲,女性,汉族,1986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蒲胜、胡玉莲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7)渝0104民初35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