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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盛兰与余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兰,余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1914号原告:盛兰,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黄冈市浠水县人,住黄冈市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辉,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显略,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爱平,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02701H。负责人:韩少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盛兰与被告余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黄冈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兰的委托代理人陈建辉、代显略,被告余爱平,被告平安财险黄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平安财险黄冈公司在被告余爱平驾驶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盛兰3141.88元;不予赔偿部分由被告余爱平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余爱平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费用真实性无异议,以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准。被告未垫付费用。被告平安财险黄冈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费用真实性无异议,以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准。保险公司未预付费用。我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原告盛兰车辆维修费2885.47元、施救费256.41元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证据形式,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被告余爱平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黄冈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66429.6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为1万元车上人员(4座每位乘客)责任险(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车损险每次绝对免赔0元)。2、2017年2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余爱平驾驶其鄂J×××××小轿车在黄州区新区东昌大道路段与原告盛兰驾驶的鄂J×××××小客车(载有左慧、盛静、章腊花)相肇事,发生左慧、盛静、章腊花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3、2017年5月2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爱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左慧、盛静、章腊花无责任等。4、交通事故后,原告盛兰车辆花费车辆维修费2885.47元、施救费256.41元,合计3141.88元。本院认为,被告余爱平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盛兰及左慧、盛静、章腊花无责任,该认定书内容真实、客观,且原、被告无异议,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爱平驾驶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平安财险黄冈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余爱平承担。结合当事人诉求及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费用分析认定如下:1、原告盛兰车损,结合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及本案案情,予以采信,盛兰车损为3141.88元。以上1计3141.88元,因该车损金额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被告余爱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该款由被告平安财险黄冈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项下赔付2000元;超出部分1141.88元,由被告平安财险黄冈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盛兰车损3141.8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余爱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芯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