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星、孙婷婷、兰考县东发黄河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星,孙婷婷,兰考县东发黄河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新星,男,1992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孙婷婷,女,1994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兰考县东发黄河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关于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星、孙婷婷、兰考县东发黄河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25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新星、孙婷婷、兰考县东发黄河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新星、孙婷婷、兰考县东发黄河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