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乃余、徐玉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乃余,徐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高乃余,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玉国,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高乃余与徐玉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玉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9185.00元,剩余案款19185.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