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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军与高正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高正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94年12月19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高正园,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正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军赔偿款13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高正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正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正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正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煜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