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福林与王会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林,王会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789号原告吴福林,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告王会丰,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林与被告王会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福林负担。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