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4899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传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传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899号原告: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向阳路4号向阳公寓1号楼5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波、卞保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德。原告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国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雪华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殷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