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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张传安、毕芬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张传安,毕芬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6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负责人:袁连春,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传安,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告:毕芬太,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张传安、毕芬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已按规定减半征收),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