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智达与张吉广、杨玉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达,杨玉娟,张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5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王智达,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三义庆国村十地组。 被执行人:杨玉娟,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东小区2号楼4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张吉广,男,年龄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东小区2号楼4单元101室。 本院在执行王智达与张吉广、杨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王智达申请撤回对张吉广、杨玉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425执20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奕林 审判员 姜国忠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