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谢某某、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谢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与谢某某、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某某、罗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某、罗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