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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谢某某、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谢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与谢某某、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某某、罗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某、罗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