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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韦子磊与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勐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子磊,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韦子磊,男,1978年3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加勐,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受理韦子磊与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22133.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勐暂无执行能力,亦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