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韦子磊与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勐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子磊,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韦子磊,男,1978年3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加勐,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受理韦子磊与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22133.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腾冲县广源冷藏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勐暂无执行能力,亦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