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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方召、丁保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芳,方召,丁保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565号原告:王秀芳,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召,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丁保,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秀芳诉被告方召、丁保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