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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283号申请人: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丁森,职务:经理住所地:临邑县。被申请人: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经理住所地:临邑县。被申请人: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亮,职务:经理。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栋***号。申请人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日查封被申请人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邑县东部高新区天鼎丰路以东开元大街以南院内的钢结构厂房;查封了担保人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开元大街北周寨村南(临国用(2014)第0230号)的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