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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张建荣与周瑞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荣,周瑞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2465号原告:张建荣,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周瑞榕,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张建荣与被告周瑞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张建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建荣以欲与周瑞榕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建荣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榕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