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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忠军与赤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军,赤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徐忠军(曾用名徐中军),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郊村*组散居。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中蒙医院后交警支队西。法定代表人:谭俊清,所长。原告徐忠军与被告赤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忠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军(徐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宁宁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仲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