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志友与徐连堂、付显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友,徐连堂,付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友,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徐连堂,男,195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付显英,女,195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友与被执行人徐连堂、付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42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345元、执行费251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少量存款,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冻结,因不足以偿还欠款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暂无法处置,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