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5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新投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交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雄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投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交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雄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杨胜利,赵素萍,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41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54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投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29号2号楼西部层404-A21室。法定代表人于万栋。被执行人上海中交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荣生。被执行人上海雄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素萍。被执行人杨胜利,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赵素萍,女,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秉汶。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投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交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雄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杨胜利、赵素萍、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20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李越峰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学锋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