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春艳与张哲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艳,张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468号申请执行人于春艳,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张哲,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艳与被执行人李文章买卖合同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力平审 判 员 张忠林审 判 员 郭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铁成书 记 员 张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