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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志杰与刘冬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杰,刘冬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718号原告刘志杰,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常伟,于都县禾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刘冬生,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刘志杰与被告刘冬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协商好房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杰撤回对被告刘冬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刘志杰负担。审 判 员  谢小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小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