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赵金良与曹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良,曹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281民初3010号原告:赵金良,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赵翠娜。被告:曹文龙,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遵化市,身份证号×××。原告赵金良与被告曹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良的委托代理人赵翠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文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21日至本息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2月21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3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2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被告曹文龙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2016年2月份给原告打电话,以购车为由想向原告借款135000元。2016年2月21日,证人任某开车带原告及其妻子去找被告,证人在途中听到原告妻子对原告说被告想向原告借钱买车,当时看到原告及其妻子拿着十几万现金找到被告,将该十几万元给了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之后证人与原告及其妻子离开。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1份,内容为:”借条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向赵金良借人民币135000元整(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借款日期:2016年2月21日,还款日期2016年8月21日。借款人(签字):曹文龙身份证号:×××电话号码:151XX****XX”。综上,证人任某证实的内容与原告提交的借据内容相互印证,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13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其妻子赵翠娜当庭陈述;证人任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借款13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借款135000元;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针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的逾期计息标准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无法确定准确利率,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该计息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的借款逾期日为2016年8月22日,故应自2016年8月22日起,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借款本金135000元的相应利息。综上所述,被告曹文龙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元,并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借款本金135000元的相应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金良借款本金135000元,并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借款本金135000元的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赵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曹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解胜涛审判员周新成人民陪审员张更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