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爱风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爱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31565073-7。法定代表人彭群富,局长。委托代理人顾金成,男,该局干部,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吴屯乡岭根村上毛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112234039。被执行人:彭爱风,女,1985年6月3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2017)闽0782行审6号申请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毛火福、彭爱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坤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